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(节选)
编者按:
法律是残疾人维护自身权益、平等融入社会的重要保障。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,切实提升残疾人法治意识与维权能力,引导残疾人朋友学法、知法、守法、用法,熟练掌握和运用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,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,“十五五”期间我们将推出“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”系列法律专栏,系统梳理残疾人相关配套法规政策。这些法规摘编既是残疾人学法用法的“工具书”,也是全社会尊法助残的“指南针”。我们希望通过持续推送,帮助残疾人朋友遇事找法、办事依法、解决问题用法、化解矛盾靠法,让法治精神真正走进残疾人生活。用法治力量守护每一位残疾人的权利与尊严,助力残疾人平等参与、全面发展、共享幸福生活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(节选)
(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;根据2011年1月8日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一次修订;根据2017年10月7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;2026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0号第三次修订)
第三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确保生态得到保护的前提下,完善自然保护区公共服务体系,提升公共服务功能。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可以划定适当区域,设置必要的辅助设施设备,为开展相关科学研究、科普宣传、生态旅游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提供支持。
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访客管理和服务,合理确定访客容量,明确访客行为规范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,完善访客安全保障和紧急救助等相关机制。
自然保护区区域内不得开设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参观、旅游等项目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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